两辆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,导致正常行驶的一名自行车主受伤。虽然逆行者没有与伤者车辆直接发生碰撞,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,还是判决两位逆行者共同赔偿伤者25.8万余元。
2023年12月一天傍晚,王某、刘某分别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。与此同时,小赵驾驶电动自行车、小李骑自行车,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。为躲避逆行的王某、刘某,小赵、小李两人的车辆发生碰撞。小李连人带车摔倒受伤,造成十级伤残。
交警部门认定,王某和刘某在交通事故中均承担同等责任,小李和小赵无责任。事后,小李将王某和刘某诉至法院,要求两人承担医疗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.8万余元。
静安法院审理认为,虽然王某和刘某均未与小李发生直接碰撞,但本起事故系因两人的逆行所引起。两被告的逆行属于违法行为,该违法行为与原告小李摔倒受伤具有因果关系。小李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违法行为,此种情形下,进行合理避让也属于正常应对方式。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,合法有据,应予采信。
据此,法院判决由王某和刘某各承担50%的责任,各赔偿小李12.8万余元。
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非‘唯接触论’。”静安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董杰说专业股票配资门户,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,“无接触即无责”是常见误区,因存在干扰、阻挡或者实施其他不当、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,同样需承担事故责任。例如车辆转弯未让行,行人躲避时摔倒受伤,双方未发生碰撞;又或者车辆违停占用非机动车道,迫使经过的非机动车绕行时与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,未与违停车辆发生接触。上述情况下,未让行车辆、违停车辆均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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